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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办电[2008]57号
【颁布时间】 2008-03-28
【实施时间】 2008-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3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州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单位及中央、省驻大理有关单位:

  
  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保障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组织学习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府法发电[2008]3号)精神,经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工作人员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和管理人员中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并将其列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培训《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国务院公布实施《条例》,在我国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意味着民主政治理念和行政管理理念的深刻变革,必将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建立起政府与人民群众有效沟通的桥梁。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实现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消除暗箱操作现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有利于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在全州掀起一个学习培训《条例》的高潮。
  
  二、 学习培训考试的对象
  
  (一)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工作人员;
  
  (三)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和管理人员。
  
  上述三类学习培训和考试对象的州级部门和单位见附件一,请各县市照此类推,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参加学习培训考试的部门和单位。
  
  三、 学习培训的原则
  
  学习培训由各单位组织、一把手负责,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与考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各县市在负责组织县级各类部门和单位学习培训和考试的同时,还负责组织所辖各乡(镇)的学习培训和考试。
  
  四、 学习培训的教材及内容
  
  学习教材为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概论》,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意义;《条例》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制度等。
  
  五、 学习培训和考试的要求
  
  (一) 学习培训的时间
  
  《概论》的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
  
  (二) 考试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和管理人员都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全省统一考试计划于2008年4月下旬分两次进行(具体时间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 组织保障
  
  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在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法制、人事、保密、信息产业、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相关单位也应明确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务求做好本县市、本部门的《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四) 加强督促检查
  
  为了使考试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督促检查,实行各级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同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一级部门和单位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若干检查组对州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市的学习培训考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各部门在组织《条例》学习培训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与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人民政府法制局)联系,电话(传真):2316855。
  
  附件一:全州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培训和考试单位名单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概论》征订办法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全州参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培训和考试单位名单

  
  (一)州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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