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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87号
【颁布时间】 2008-03-28
【实施时间】 2008-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3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清明节祭祀活动和殡葬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殡葬改革宣传
  
  今年4月份是我市第十三个殡葬改革宣传月,各区(县)要紧密结合辖区实际,加强殡葬改革宣传,把殡葬改革宣传与清明祭祀扫墓活动管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宣传之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大幅标语、宣传单、墙(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重点宣传贯彻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实行遗体火化和穆斯林公墓安葬对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引导市民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民族文化,倡导节俭、文明、健康丧葬新风尚。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抓住清明祭祀人们大量集中的机会,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天山区、水磨沟区要选择祭祀人员比较集中的时间,分别在市殡仪馆门前和青年路虹桥路口处举办殡葬法规及殡葬改革宣传咨询活动。其他区(县)宣传活动地点及方式,由区(县)根据辖区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市属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围绕上述宣传重点加强宣传工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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