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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安监[2008]54号
【颁布时间】 2008-03-27
【实施时间】 2008-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3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青海省公安厅关于立即开展民爆物品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州(地、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近期在《青海值班快报》上做出的重要批示精神,为切实做好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强化管理,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结合当前开展的治爆缉枪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组成由公安、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的民爆物品专项检查组,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各类煤矿、非煤矿山、铁路、公路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等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和场所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民爆物品现有库存、使用、发放、管理等情况。在检查工作中,凡发现非法建库、非法储存或储存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超量存放的单位,一律由公安机关清缴;对民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发放、清退、登记不清等管理混乱问题的,一律停止发放民爆物品,并责令限期整改。各地区务于2008年4月10日前将检查结果分别报省公安厅和省安全监管局。
  
  二、对依法关闭或正在办理关闭手续、证照不全或被政府有关部门暂扣、吊(注)销相关证照的,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工)整顿的各类厂矿企业和施工单位,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中提出的“九个一律”和“五个收回”的企业,非法购置和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民爆物品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公安部门立即收缴其民爆物品。
  
  三、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必须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及销售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客户档案,掌握和控制民爆物品的去向和数量,并加强对原材料的管理和控制,严防流失。
  
  四、各地民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爆物品的管理规定,加强爆炸物品库的管理,落实守护、押运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公安部门审批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供应民爆物品,并做好出、入库登记。对未设爆炸物品库的单位,要坚持当天发放、当天使用、当天清退制度,确保不发生任何纰漏。
  
  五、合法生产企业使用民爆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特别是要在民爆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和清退环节上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发放和清退制度,各环节必须确定责任人,严格控制,严加管理,做到限量储存、专人值班、当班领用、当班清退,严防丢失、被盗、损坏和自燃的情况发生;企业建立的爆炸材料库,其选址、建筑安全等级、周围安全距离、主要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机关检查验收颁发贮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六、加大对使用剧毒物品特别是氰化物的安全监管力度,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剧毒物品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剧毒物品购置、运输、使用、保管、专库储存等主要环节的安全保障措施,强化责任,实施“四双”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严防剧毒物品丢失、被盗或流入社会。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的监控,责任到人,狠抓落实,确保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对因工作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导致突发事件不能有效处置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和危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青海省公安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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