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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4]103号
【颁布时间】 1994-11-10
【实施时间】 1994-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是解决保证食盐加碘和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问题,所以对碘盐市场中的无照经营、牟取暴利、投机倒把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对这类行为的监督处罚未作具体规定。依照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对碘盐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在碘盐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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