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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西政办[2006]68号
【颁布时间】 2006-08-04
【实施时间】 2006-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3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企业科技人员、离退休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及引进人才被聘为科技特派员的,有关待遇与合作方协商解决。
  
  积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与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大中专毕业生被选派参加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待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给予一定补贴和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按规定代管。报考国家公务员职位,视同有基层工作经验的条件,优先录用。
  
  七、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大力支持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州、市、县政府和行委要支持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实施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计划,重点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或牵头组织的科技项目,其它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
  
  州内实施的农业开发、扶贫、生态环保建设等工程中,可吸纳科技特派员进行科技承包和服务,并从工程中支付其相应费用。州内农业开发项目、生态建设工程或政府鼓励大力推广的科技项目,需要科技承包和服务的,也可以采取科技特派员的形式进行承包和服务。
  
  八、要有针对性地对科技特派员进行继续教育,使其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为农牧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组建科技特派员信息网和科技特派员专家咨询团,积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成立科技特派员协会,为科技特派员交流工作经验、建言献策服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要主动关心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和生活,解除其后顾之忧。
  
  建立科技特派员考核管理制度。各级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档案,依据科技特派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进行年度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九、已开展科技特派员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提高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质量,以市场为导向,以建立科技人员与用人单位、农牧民的利益共同体为核心,全面落实各项支持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的政策,大胆探索创业行动的长效机制。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拟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规划和安排试点工作。各市、县政府和行委要把推进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作为实施科教兴州战略和科技富民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帮助解决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的实际困难,坚持不懈地推进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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