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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价检[2006]217号
【颁布时间】 2006-08-01
【实施时间】 2006-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意见

各区、县物价局、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和省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1、在宁的广告经营单位,应认真地依照《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对其广告服务的价格(收费)等相关内容实行明码标价。
  
  2、各广告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其营业场所和业务代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示。采取价目表方式公示的,应严格按照本文附件一格式进行标价,据此格式可自行印制,不需再报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其它特色格式的明码标价公示,其内容、方式需报经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
  
  3、广告经营单位公示的价格(收费)标准,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地所在价格、工商主管部门备存,首次报备存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之前。
  
  4、各区县物价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情况主动服务,加强管理,实施监督,加强指导,认真落实各项明码标价规定,适时会同工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附一:广告服务标价格式(略)
  
  附二: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略)
  
  
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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