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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4〕49号),设立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为州人民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与州财政局合署办公。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国资委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州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州属企业(含地方性金融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参与所出资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工作;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动所出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州人民政府向所出资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州人民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编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预算报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的监缴。 (六)对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七)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八)依法对县(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研究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承办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州国资委内设3个职能处,即综合处、企业资产管理处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一)综合处 协助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协调直属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独立董事的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所出资企业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等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二)企业资产管理处 研究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草案);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监督及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评估、登记、划转和转让等工作;负责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监督及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协助省财政厅行使对评估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人员编制20名(含2名工勤编制),所需编制由州财政局企业二处、清产核资办各划入5名,州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划入10名。 (二)领导职数 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副处长职数6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