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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延州政办发[2006]44号
【颁布时间】 2006-07-31
【实施时间】 2006-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4〕49号),设立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为州人民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与州财政局合署办公。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国资委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州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州属企业(含地方性金融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参与所出资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工作;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动所出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州人民政府向所出资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州人民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编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预算报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的监缴。
  
  (六)对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七)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八)依法对县(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研究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承办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州国资委内设3个职能处,即综合处、企业资产管理处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一)综合处
  
  协助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协调直属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独立董事的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所出资企业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等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二)企业资产管理处
  
  研究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草案);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监督及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评估、登记、划转和转让等工作;负责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监督及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协助省财政厅行使对评估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人员编制20名(含2名工勤编制),所需编制由州财政局企业二处、清产核资办各划入5名,州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划入10名。
  
  (二)领导职数
  
  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副处长职数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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