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铜政办[2006]32号
【颁布时间】 2006-07-28
【实施时间】 2006-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经济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铜陵市经济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经济委员会(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铜陵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5〕8号),设置铜陵市经济委员会,同时成立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经济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市经济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经济运行、工业生产、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工作的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市属企业(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管理的企业暂时除外)的国有资产。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市经贸委承担的内贸管理、口岸管理及市场流通监管的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2.原市经贸委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经贸委承担的职能划转有关部门后的其余职能。
  
  2.市财政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1)拟订国有企业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2)负责监缴所监管工业国有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3)调查研究国有企业资本金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3.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职能。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能。
  
  5.市建委关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能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制定和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解决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拟定全市经济运行和工业发展的综合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有关经济信息。
  
  (三)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行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研究制定工业行业规划、行业法规、行业标准等,并对其实施行业管理;联系有关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管理工作;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技术创新;指导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的研制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五)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涉及交通、邮电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联合运输,做好全市铁路、公路、水运、集装箱、管道运输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布局和调整、企业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的改革、改组、兼并破产等工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负责大中型企业集团设立的审核、上报等有关工作;参与指导企业的直接融资工作;指导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七)研究和规划全市工业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业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市发改委的总量平衡;指导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国际化经营以及智力引进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和督查。
  
  (八)研究拟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生产和市场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培育和监管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市场,协调解决能源生产和市场供需中的重大问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