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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 经修改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经2006年7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根据本市实际并结合实施《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户外广告的登记范围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下列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物等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等流动性载体发布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含磁悬浮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以下统称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上述第(一)项按照《办法》办理户外广告发布并联审批手续,第(二)、(三)项按照《规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以规划红线为准)设置的,或者在自己使用的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可以不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超出上述内容范围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仍应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二、户外广告的登记机关 本市户外广告登记实行属地为主、分级管辖、方便申请人的原则。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下列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1.《办法》界定的重要区域内发布的户外广告; 2.在同一时间段以同类形式、同一规格、同一内容跨区县范围发布的户外广告,以及跨区、县发布的流动性户外广告; 3.市工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的其他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下列广告,应当向有关工商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1.在某一区(县)范围内发布的户外广告,由户外广告发布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市工商局直接登记的除外); 2.利用自有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自设性户外广告,由交通工具使用人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 3.利用在某一区(县)范围内的营运性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由交通工具营运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 4.利用在相邻的两个区、县间营运的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由交通工具主营运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 工商分局在办理上述户外广告登记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报市工商局会审: 1.浦东、虹桥机场范围内(包括候机楼内以及磁悬浮列车两个车站)发布的户外广告,以及在南浦、杨浦、卢浦三座跨江大桥、东海大桥和延安东路越江隧道区域发布的户外广告; 2.发布与烟草相关内容的户外广告; 3.市工商局认为应当列入会审的重点行业户外广告。 三、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规定》和《办法》的要求,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同等法律效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由提供人在复印件上盖章或签字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以下同); (三)广告经营(代理)者营业执照; (四)广告主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