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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工商广[2006]178号
【颁布时间】 2006-07-28
【实施时间】 2006-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六)广告发布合同;
  
  (七)广告代理合同或广告发布委托书;
  
  (八)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九)广告样件(彩稿,平面广告加盖骑缝公章,视频广告应分别在标明广告目录的纸页和提交的只读光盘上加盖公章);
  
  (十)广告发布效果图(A4纸,彩稿);
  
  (十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内容)的审批文件;
  
  (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户外广告登记程序
  
  (一)收件
  
  1.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按照《办法》参与并联审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向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容环卫部门一次告知补正要求,并在并联审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要求,向市容环卫部门书面告知审查意见。
  
  2.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附件1),持户外广告样件(含附件1中)和有关申请材料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件后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告知补正要求。
  
  (二)受理
  
  1.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按照《办法》参与并联审批的,在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提交市容环卫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审批决定之时即为受理。
  
  2.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1.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按照《办法》参与并联审批的,在申请主体、设置地点和规格、广告形式和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做出核准登记的决定。
  
  2.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要求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予核准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发证
  
  1.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按照《办法》参与并联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正式受理并做出核准登记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附件2)。
  
  2.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做出核准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对于需要市工商局会审的,工商分局应在距做出审批决定法定最后期限的3个工作日前将《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或《上海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和广告样件等材料及时报送市工商局,听取市工商局的意见。市工商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会审意见。
  
  六、户外广告登记审核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申请户外广告登记条件后,应对下列情况予以书面审核:
  
  (一)户外广告相关人主体资格。通过营业执照等法定主体资格证明审核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广告中的商品、服务是否与广告主经营范围相符。
  
  (二)户外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限。户外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规格等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的,应不予核准登记,并将情况向有关审批部门予以说明;明知户外广告场地或设施使用未获得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的,应不予核准登记;对于户外广告场地或设施的使用权有使用期限约定的,登记时不得超出约定的时限并同时不得超出有关审批部门审批核准的设置时限;对在核准登记有效期内尚未变更或缴回(撤回)原《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户外广告,同一地点不得重复登记。
  
  (三)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通过书面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和审看广告内容中的文字、画面、音响,发现有违法内容(包括虚假、违禁等),应要求申请人予以修改或不予核准登记;对于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事先审批广告内容的,应书面查验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审批内容,未取得审批文件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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