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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厅发[2006]57号
【颁布时间】 2006-07-28
【实施时间】 2006-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办、监察厅关于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单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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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6.督促被监察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7.办理自治区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实行统一管理后,单派驻监察室的工作关系是:
  
  1.派驻监察室向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自治区监察厅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自治区监察厅请示、报告。
  
  2.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行政领导会议和党委有关会议。
  
  3.派驻监察室与驻在部门纪委合署办公的,可以继续合署办公。
  
  (四)实行统一管理后,单派驻监察室干部按以下方式实施管理:
  
  1.派驻监察室主任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提名、考察和任免,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年度考核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
  
  2.派驻监察室与驻在部门纪委合署办公的,单派驻监察室主任可以同时担任驻在部门纪委副书记。
  
  3.派驻监察室其他处级干部报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同意后由驻在部门任免。
  
  4.派驻监察室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考核奖惩和调动等事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委托驻在部门管理,有关材料需抄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三、驻在部门协助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管理事项
  
  (一)由驻在部门按照编制、职数,做好单派驻机构的定岗定员工作,确保纪检监察干部人数在原有基础上不得减少。
  
  (二)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三)派驻纪检组组长、派驻监察室主任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有计划地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及其他派驻机构范围内进行交流。需要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交流安排的,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商驻在部门实施。
  
  (四)派驻纪检组组长的档案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自治区纪委建立副本。派驻监察室主任的档案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副本。驻在部门将需要归入干部档案的有关材料及时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五)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评定法官、检察官等级,警衔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由驻在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派驻机构的后勤保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
  
  四、组织领导
  
  对单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实施。
  
  (一)单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下进行。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各职能部门要密切与单派驻机构的工作联系,健全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单派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继续关心支持单派驻机构的工作,为实施统一管理提供有力保障,并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三)单派驻机构要积极探索在新体制下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理顺各方面的工作关系,自觉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和驻在部门的监督,积极稳妥地做好统一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全面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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