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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广字[2006]15号
【颁布时间】 2006-07-28
【实施时间】 2006-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各广告发布单位: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广告发布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大广告审查力度,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赋予的审查职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好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关。
  
  二、各分局要加强对涉及药品、保健食品的印刷品广告和户外广告的巡查,发现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各广告发布单位要对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已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于2006年8月10日前报送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联系人:倪伯龙,传真:83070142)。
  
  四、各分局应按季度报送专项整治情况,于下一季度的15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情况总结、药品、保健食品各2个典型案例及医疗、化妆品、美容各1个案例(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告样件)报送市局广告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情况或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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