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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沈国资发[2006]70号
【颁布时间】 2006-07-27
【实施时间】 2006-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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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监事列席的有关会议,是指企业有关下列事项的会议:
  
  (一)筹资、融资、投资和每年财务预算、决算;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三)企业及所属单位合资、合作、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第四章  监事的产生、聘任和任期
  
  第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采取社会公开招聘或在市国资委机关内直接选聘的方式。社会招聘的监事其人事档案委托市人才中心管理。监事身份解除后,市国资委不再负责其工作安排;市国资委机关内选聘的监事,按委内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公开招聘的监事、市国资委机关内选聘的监事都由市国资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做出聘任的决定。
  
  第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根据需要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可以兼任其他企业的监事,但最多兼职不超过三个企业。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在其工作过的企业或者直系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中任职。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事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监事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实施。
  
  (一)日常考核。重点考核监事对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和履行监事职权的情况;
  
  (二)年度考核。结合日常考核,对监事全年履行职权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三)任期考核。结合日常、年度考核的实际情况,重点考核其是否具有继续担任监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监事的薪酬、福利、社会保障等项费用的标准由市国资委确定和支付,并实行统一管理,由派驻监事的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的工作经费经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列入企业年度预算,并计入企业成本。
  
  第十九条  监事在监督企业中成绩突出,为维护所有者权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监事在监督企业中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损失程度及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一)经市国资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达3个月以上的;
  
  (三)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第二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藏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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