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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1-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

[接上页]

  如果这些无任何法国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不再次售出,它们将在出货栏目中连同货号予以登记。或者同进货时的名称一样登记,或者以通常用的名称之一进行登记。
  
  在销售过程中,对于带有法国来源名称(即法国制造)的售出商品,其发票应按本条第3款规定予以复制;关于烧酒,其发票上应予以注明流通商品的名称和颜色。
  
  对于出口商品,其搬运证上应注明同样的说明。任何甜酒发货人所提交的货物单上应注明产区的名称。
  
  对烧酒的规章未做任何修改,尤其是1903年3月31日有关各条款未做任何修改。
  
  本条各项规定,将在1个月之内递交以两议院批准的法令形式通过,该条各项规定将适用于来自外国的葡萄酒、葡萄甜烧酒及烧酒;在这些国家中将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
  
  13.从压榨车间,贮藏室和酒窖中所提供的商品,应标明申报单中的原产地名称,或标明地区的、合法的及经常使用的原产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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