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06]31号
【颁布时间】 2006-07-26
【实施时间】 2006-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四)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及复印件。
  
  第四章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对专利资助申请,由市专利管理局受理,并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专利资助资金每年在预算安排的资金数额内无偿使用,结余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市专利管理局每年年底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当年专利工作情况预报下一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项目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书面报市专利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拒绝资助;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上交财政,并取消今后受助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专利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