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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四)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及复印件。 第四章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对专利资助申请,由市专利管理局受理,并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专利资助资金每年在预算安排的资金数额内无偿使用,结余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市专利管理局每年年底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当年专利工作情况预报下一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项目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书面报市专利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拒绝资助;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上交财政,并取消今后受助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专利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