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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密码必须独立,并与任何用于鉴别运输合同的方法和任何用于进入计算机网络的保证口令或识别方法相区别。 9.交货 a.承运人应将拟交货的地点和日期通知持有人。根据该项通知,持有人有义务指定一收货人,并给予承运人充足的交货提示,并利用密码加以核实。如无人被指定为收货人,持有人本人将被视为收货人。 b.如果承运人证明自己已合理克尽职责核实自称为收货人的一方确系实事上的收货人,那么承运人对误交不负责任。 10.要求书面单证的选择 a.在交货前的任何时候,持有人有向承运人索要书面提单的选择。此份文件须在持有人指定的地点得以提供,除非在该地点承运人没有提供这份文件的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只负责在离持有人指定地点最近的,并有其便利条件的地点提供此份文件,由于持有人采用上述选择而造成延迟交货,承运人不负责任。 b.在交货前任何时候,承运人有向持有人签发书面提单的选择,除非采用上述选择会造成过分延迟交货或扰乱交货。 c.经持有人选择,上述提单或签发为记名提单;或为指示提单,但为此持有人的姓名必须记载在该提单上。上述提单须包括: Ⅰ本规则第4条收讯中(除密码外)列明的事项;和 Ⅱ声明书面提单业已签发,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项下的电子数据交换程序也已终止。 d.根据本规则第10条a或b款签发的书面提单将销毁密码,并终止本规则上电子数据交换程序。持有人或承运人对该程序的终止并不解除运输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规则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也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根据运输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 e.在任何时候持有人可要求承运人发送一份打印的收讯件,并加盖“不可转让复件”字样,但密码除外。发送该打印件并不销毁密码,亦不终止电子数据交换程序。 11.电子数据与书写效力等同: 承运人和发货人以及此后所有采用本程序的当事方均同意载于计算机数据贮藏中,可用人类语言在屏幕上显示或由计算机打印的业经传输和确认的电子数据将满足任何国内法或地方法,习惯或实践规定运输合同必须经签署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证明的要求。经采纳上述规定,所有当事方将被认为业已同意不再提出合同非书面形式的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