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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会员资格规则


  一、概况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5年10月11日开放签署。随着所需数目国家的加入,公约业已生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下称多边机构)于1988年4月12日建立。
  
  公约仍然对最初没有加入公约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世界银行)的会员国开放签署,本文件旨在协助多边机构的新的和未来的会员国理解有关根据公约(1)签署、(2)批准、接受或同意,以及(3)认缴多边机构股本的规则。
  
  不言而喻,各国都应该根据其自己的宪法和行政程序进行签署和批准、接受或同意,有关这类行为的文件应该遵循该国传统的形式和先例。本文件的目的仅仅在于为准备这类文件提供一般指南。每一会员国在正式提交这类文件之前,向多边机构提供其拟使用的文件的副本将是有益的。
  
  二、签署
  
  公约对于世界银行的一切会员国和瑞士开放签署。
  
  签署一般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世界银行总部进行。有关签署公约的安排应该与多边机构的干事磋商。
  
  公约可以由合格国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愿意代表一国签署公约的人士必须向多边机构的干事提交一份书面文件,载明授权以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名义签署公约的人士的姓名和头衔。该文件应该重复公约的名称,并且,应该经有关国家的适当机关签署,例如,国家元首、政府元首或外交部长。
  
  只有业已签署公约的国家才可以采用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方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签署公约是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之前应采取的实质性步骤。
  
  三、批准、接受、同意
  
  公约有待签署国根据其宪法程序批准、接受或同意。
  
  签署国应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世界银行总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对于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都没有规定的文字形式。但是,这些文件应该:
  
  (1)重复公约的名称;
  
  (2)确认公约业已以有关国家的名义正式签署;
  
  (3)确认公约以该国的名义批准、接受和同意;
  
  (4)确认该国愿意履行公约之下的一切义务;
  
  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应该由有关国家的适当机关签署,例如,国家元首、政府元首或外交部长。
  
  四、首期认缴股本
  
  根据公约,多边机构每一会员国都有义务按面值认缴多边机构股份的规定数目。在公约开放签署之日已是世界银行会员国的国家的认缴义务规定于公约的附表A之中。根据多边机构补充规则,没有列于公约的新会员国的资本认缴由多边机构理事会随时根据董事会的推荐决定。理事会也可以规定附加于一新会员国的会员资格的任何条件。在本文件最后的首期资格认缴表规定了业已确定资本认缴的每一国家的支付义务。
  
  五、认缴的支付
  
  根据公约的设计,未来的会员国应该首期认缴分配给它们的股份的20%,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之下,嗣后仍有义务根据催缴认缴其余的部分或全部股份。根据公约,未来会员国首期认缴资本的10%必须用现金支付,另外的10%必须用现金、期票或类似票据支付。对于1989年3月27日之后签署多边机构公约的国家,只有在这些支付业已完成之后,会员资格才能生效。
  
  多边机构的股本用特别提款权表示。就公约而言,特别提款权相对于美元的价值已被规定为1.082美元。
  
  (一)现金支付
  
  应该注意,10%的首期认缴资本必须用现金支付。对于列于本文件最后的首期会员资格认缴表的第一类国家,现金支付必须全部用可自由使用货币进行。可自由使用货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指定的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朗、日元和美元)。对于所列的第二类国家,首期认缴资本的现金部分的75%的低限必须用可自由使用货币支付。现金认缴的其余25%可以用可兑换的货币或该国的本国货币支付。选择用其国内货币进行现金支付的第二类国家应该根据支付之日有效的市场兑换率确定其资本认缴中这一部分的价值。用这类国内货币所进行的认缴支付应该存入作为该支付的国家所选择的存储机构中多边机构的帐户。这类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
  
  用可自由使用货币所进行的股本认缴支付应该根据支付之日有效的市场兑换率计算,并且,向下列银行机构中的多边机构帐户支付:
  
  在用英镑支付的情况之下:
  
  伦敦
  
  英格兰银行
  
  帐户: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通用帐户
  
  在用德国马克支付的情况之下:
  
  法兰克福
  
  德意志联邦银行
  
  帐户: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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