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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7-25
【实施时间】 2006-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7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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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董事会负责。未成立董事会的,对企业行政领导班子负责。
  
  (二)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管理和经营中的法律事务。对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及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人选提出建议意见;
  
  2、企业总法律顾问通过列席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负责审核批准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对该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4、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指导企业的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制度;
  
  5、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
  
  1、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本企业或其他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过主要负责人或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2、通晓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企业法律问题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3、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及管理工作
  
  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本企业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中选聘或面向社会招聘,聘任后报省国资委备案,按照企业总经理助理管理。
  
  企业暂时没有选聘到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的,可由企业负责人兼任,进行过渡性安排。但两年内应当按照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培养出合格人选。
  
  六、制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
  
  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科学内涵,要在建立有本企业特点、适应本企业需要、体现法律把关的功能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制定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总法律顾问人选及选聘方式;
  
  (三)总法律顾问权责及主要任务;
  
  (四)企业法律事务组织体系及制度建设;
  
  (五)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措施;
  
  七、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进度安排
  
  按照两年左右在具备条件的监管企业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时间安排,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半年)。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在省国资委指导下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实施;
  
  (二)实施阶段(一年)。实施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省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工作方案;
  
  (三)总结阶段(半年)。企业总结实施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和体会,查找问题和差距,改进和完善有关制度。省国资委组织交流、检查和验收。
  
  条件尚不成熟的其他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加强企业法制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后,可滚动进行。
  
  八、切实加强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开拓性工作。有关企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推行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作为当前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省国资委对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督促和检查。
  
  贵阳市国资委、其他市、州、地经贸委(局)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关办法,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进行,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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