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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于第1款中的生效条件已获满足后表示同意受本议定书约束的任何国家,本议定书应在表示此种同意之日后90天生效。 第Ⅵ条退出 1任何缔约国在本议定书对该国生效后,可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 3退出应在向秘书长交存退出文件之后12个月或退出文件中写明的较此更长的期限后生效。 4就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而言,不应将其中任何缔约国按公约第25条退出公约视为退出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 第Ⅶ条修改和修正 1修改或修正本议定书的会议,可由本组织召开。 2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要求,本组织应召开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会议,对其进行修改或修正。 第Ⅷ条限额的修正案 1经至少二分之一,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六个本议定书缔约国的要求,秘书长应将有关修正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的第7条第1款和第8条中规定的责任限额,包括免赔额的任何提案分发给本组织的所有会员和所有缔约国。 2凡提出并按上述方式分发的任何修正案,均应提交本组织的法律委员会(此后称为“法律委员会”),在分发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后的某一日期审议。 3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的所有缔约国,不论是否系本组织的会员,均有权参加法律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修正案的活动。 4修正案应由出席了第3款规定的扩大的法律委员会并参加投票的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在投票时,至少应有二分之一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的缔约国出席。 5在对关于修正限额的某提案采取行动时,法律委员会应考虑到各种事故的经验,特别是这些事故造成的损害金额,货币价值的变化和经提议的修正案对保险费用的影响。 6(a)在本议定书开放供签字之日起不足五年或本条原先的某一修正案生效之日起不足五年时,不予审议本条中规定的关于责任限额的任何修正案。 (b)增加的任何限额,不可超过相当于从本议定书开放供签署之日起以复合方法计算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中规定的限额以每年递增百分之六所得出的数额。 (c)增加的任何限额,均不得超过三乘以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中规定的限额所得出的数额。 7本组织应将第4款通过的任何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国。该修正案在通知之日后十八个月的期间结束时,应被视为已获接受,除非在此期间有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在通过该修正案时即为缔约国的国家已通知秘书长不接受该修正案;在此情况下,该修正案则被否决并属无效。 8按第7款被视为已获接受的修正案,应在其获接受后十八个月生效。 9所有缔约国均应受该修正案的约束,但是在该修正案生效前至少六个月已按第Ⅵ条第1款和第2款退出本议定书者不在此列。此种退出应在该修正案生效时生效。 10当某一修正案虽获通过但其获得接受所需的十八个月的期限未满时,如果该修正案得以生效,则在此期间中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应受该修正案的约束。在此期间后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应受按第7款被接受的修正案的约束。在本款所述情况下,当某修正案生效时,或当本议定书对某国生效时,但晚于该修正案生效,该国应受该修正案的约束。 第Ⅸ条保存人 1本议定书以及按第Ⅷ条已获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交由秘书长保存。 2秘书长应: (a)将下列事项通知所有签署或加入了本议定书的国家: (i)每一新的签署或某一文件的存放及其日期; (ii)公约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每一声明和每一通知; (iii)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iv)按第Ⅷ条第1款提出的关于修正责任限额的任何提案; (v)按第Ⅷ条第4款已获通过的任何修正案; (vi)按第Ⅷ条第7款规定被视为已获接受的任何修正案以及按该条第8款和第9款该修正案应当生效的日期; (vii)关于退出本议定书的任何文件的交存以及交存日期和退出的生效日期; (b)将本议定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分发所有的签署国和所有加入了本议定书的国家。 3本议定书一旦生效,秘书长应按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其文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供登记和公布。 第Ⅹ条文字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90年3月29日订于伦敦。 下列署名者,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特签订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