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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本组织根据议事规则规定的捐款条款,决定各成员每一财政年度的捐款额及其币种。各成员捐款的支付应符合其法定程序。 (3)除预算捐款外,本组织可接受外来捐助。 统计与信息 16.(1)本组织应收集、整理并促进成员利用铜的生产、贸易、库存和消费的信息,包括特定市场的消费与终极使用行业的信息,在其认为适当时,为有效实施本职权范围,也包括下述第(2)项所指的信息。 (2)本组织认为很适当时,可安排同有利益关系的非参加(本组织--编者注)的政府和适当的非政府间和政府间组织交换信息,以避免重复工作,以确保利用新的、可靠的与完整的铜的生产、消费、库存、国际贸易、国际公认的发布价的信息,关于铜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信息,以及其他影响铜的供求的各种因素的信息。 (3)本组织努力确保利用这些信息时,不损害政府、个人或企业在铜的生产、营销或消费活动方面的保密规定。 年度评估与报告 17.(1)本组织根据成员提供的信息并辅之以其他相关渠道的信息,应对世界铜业的状况与相关事务进行年度评估。该年度评估应包括对未来几年的预期的铜生产能力的评价和下一日历年铜的生产、消费和贸易进行预测,以支持成员对国际铜经济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评估。 (2)本组织应准备一份体现年度评价结果的报告并散发给各成员。若本组织认为适当,该报告和散发给成员的其他报告与研究成果,在符合议事规则的前提下,可为有利益关系的其他方享用。 市场开发 18.(1)本组织应就增加铜的需求与开发铜市场的途径与方法,主持在成员之间和成员与第三方如铜研究与市场开发组织之间研讨。在这一框架下,本组织在市场开发支持方面的研究成果将散发给铜开发机构,以便其准备市场开发项目建议,供本组织参考。这些项目的实施将由市场开发组织承担。本组织可选择主持由共同基金第二批款项提供经费的项目。 (2)本组织应致力于促进市场开发组织之间的协调并支持扩大市场开发活动。 研究 19.(1)本组织承诺或作出适当安排,就本组织同意的关于国际铜经济的事务进行特别研究。 (2)这些研究可包括对本组织的基本建议,但该类建议不得损害每一成员管理其国内铜经济的权利,也不应有损于其他国际组织对其管辖事务的管辖。 成员的义务 20.成员应不遗余力地进行合作以促进本组织的目标的实现,尤其是第16条第(1)项规定提供数据的事务。 修订 21.本职权范围的修订须经本组织协商一致。 生效 22.(1)本职权范围应在本职权范围附件所列铜贸易额占80%的国家依照下述第(3)项已通知联合国秘书长(以下称“保存人”)永久接受本职权范围时即永久生效。 (2)本职权范围应在本职权范围附件所列铜贸易额占60%的国家依照下述第(3)项已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永久或临时接受本职权范围时临时生效。 (3)任何意欲成为本组织成员的国家或第5条所述政府间组织,应通知保存人在其内部程序终止该接受之前临时接受或永久接受本职权范围。任何已通知保存人临时接受本职权范围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致力在本职权范围生效或在其通知临时接受后的36个月内完成其批准该项接受的程序,否则,应即通知保存人。当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批准程序时,本组织可对其放宽该时限。 (4)如果本职权范围生效的要求在1990年6月30日尚未满足,保存人应提请已通知临时或永久接受本职权范围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决定本职权范围是否在其之间临时或永久生效。 (5)本职权范围生效时,保存人应尽可能主持本组织第一次会议并应至少在此会议之前1个月,通知本组织各成员。 退出 23.(1)一成员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保存人和本组织秘书长退出本组织。 (2)退出不得损及退出成员已承担的资金义务,也不意味其可减少退出当年的捐资额。 (3)退出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60天后生效。 (4)本组织秘书长在收到本段所规定的任何通知后,均应尽快通知每一成员。 废除 24.(1)本组织任何时候均可根据2/3多数成员国的赞成,决定废除本职权范围。这种废除自本组织作出废除决定之日起生效。 (2)即使本职权范围可予废除,若因执行清算包括帐目清理之需,本组织应继续存在。 保留25.对本职权范围不允许作任何保留。 附件 铜贸易**参加1988年联合国铜会议国家1984-1988年铜矿和粗铜(以金属铜计算)和精炼铜的进出口年均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