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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照市财政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日发〔2006〕5号)和《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日发〔2005〕15号)精神,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确认程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1.本人提出申请。每年1月31日前,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申报。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每年2月28日前,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每年3月31日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定。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每年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公示,确认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5.市人口计生委对区县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并备案。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人员,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区县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级补助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市、区县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在县级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发放。要与委托发放机构签定委托协议,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每年6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和《奖励扶助对象人数(预测)汇总表》;6月30日前,市、区县财政负担的配套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7月31日前,各区县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次年1月31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填写《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