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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补充规则


  本补充规则根据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下称公约)授权而通过,并且,旨在补充公约。它们应被适当的解释。本规则与公约任何条款和要求冲突之处,公约应优先。
  
  第1节理事会会议
  
  (a)理事会年会应在理事会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但是,如果情况特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改变该年会的时间和地点。
  
  (b)理事会的特别会议可以由理事会和董事会随时召开。经机构5个会员国或持有总计达总投票权1/4的会员国的请求,董事会也应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当机构任何会员国请求董事会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时,董事会应将这一请求和提出这一请求的理由通知机构所有的会员国。
  
  (c)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是不少于总投票2/3的多数理事。法定人数不足的理事会任何会议可以由出席会议的多数理事随时休会,并且,不必发出休会通知。
  
  (d)除非理事会另有特别的指示,理事会主席将联合负责举行理事会会议的一切安排。
  
  第2节事理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主席应采用一切迅速的通讯方法,将理事会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机构每一个会员国,这一通知至少应在确定该会议日期的前42天发出,除非情况紧急,该通知将采用一切迅速的通讯方法,至少在确定该会议日期的前10天发出。
  
  第3节理事会会议的列席
  
  (a)董事和副董事可以列席和参加理事会的任何会议。但是,董事和副董事在任何这类会议上无投票权,除非他们作为理事、副理事、临时副理事有投票权。
  
  (b)理事会主席经与董事会协商,可以邀请观察员列席理事会的一切会议。
  
  第4节理事会会议的议程
  
  (a)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董事会主席应准备理事会每次会议的议程,并且,应将该议程与会议通知一起转达给机构每一个会员国。
  
  (b)任何理事都可以在理事会任何会议的议程上增加议题,但他应至少在确定这类会议日期的前7天通知董事会主席。在特殊情况下,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董事会主席可以在理事会任何会议的议程上增加议题。董事会主席应将理事会每次会议议程上所增加的议题,尽速通知机构每一会员国。
  
  (c)理事会可以随时在理事会任何会议的议程上增加任何议题,即使没有发出本节所要求的通知。
  
  第5节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
  
  (a)在每次年会上,理事会应选举一位理事作为主席,并且,选举至少二位理事作为副主席,直到下一次年会结束。
  
  (b)在主席缺席时,主席所指定的副主席应代行其职权。
  
  第6节秘书和记录
  
  机构的秘书应作为理事会的秘书,在理事会主席的指导下,秘书应负责准备理事会会议记录的综述报告,供一切会员国使用。该综述报告应编排入档,以作为董事会的指南。
  
  第7节年度报告
  
  董事会应在理事会年会上提交所准备的机构年度报告,这类报告应讨论机构的业务和政策,并就所面临的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8节表决
  
  (a)在任何会议上,理事会主席可以确定会议的公众意见,来代替正式表决。但是,经任何理事的请求,理事会主席应要求正式表决。每次要求正式表决时,动议的书面案文应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理事。
  
  (b)在任何会议上,理事和副理事都不得采用代理方法或本人表决以外的其他方法表决。但是,每位理事可以作好准备,指定一名临时副理事,在正式指定的副理事不能出席时,在理事会任何会议上代表理事表决。
  
  第9节会议之外的表决
  
  (a)当董事会认为,机构的行动必须由理事会采取,而这类行动又不能推迟到理事会下次年会,并且,没有充分理由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时,董事会可以请求理事会在会议之外进行表决。
  
  (b)董事会应采用迅速的通讯方法,向每一个会员国提交体现拟采取行动的动议。
  
  (c)表决应在董事会所规定的期限内举行。
  
  (d)所规定的表决期限到期时,董事会应记下结果,并应由董事会主席通知所有的会员国。如果所收到的答复没能包括所要求的理事会法定人数,即:行使总表决权2/3的多数理事,那么,该动议应被认为是不成立。
  
  第10节董事会
  
  (a)董事会应由14名董事组成,董事数目可由理事会考虑会员国的变化而增加。第一批被选出的董事的最初任期应持续到1989年10月31日。董事嗣后的任期应由理事会决定。
  
  (b)董事会可以任命它认为适当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不必局限于理事、董事或其副理事、副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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