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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活动,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户外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工作。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审批前应征求市市政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负责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市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公路、安全生产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规划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交易方式应以招标、拍卖为主,因城市规划、辖区地段、市场因素等不适宜以招标、拍卖形式交易的,采用挂牌交易方式。使用权价值拍卖底价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但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列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范围,但须于活动结束后3日内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保留的,最长保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并应以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负责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个案的规划布点、报批,组织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工作。 第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申请设置招牌,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设置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招牌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申请人凭核准证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地段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市政园林、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影响道路通畅,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建筑物外墙张贴或喷涂广告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六)在高压电力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的; (七)利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的; (八)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