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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的任何时候声明退出本公约。 2.退出声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为准。 3.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后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该退出文件后该段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1.本公约应存于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应: (1)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①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 ②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做出的每一项声明; ③根据第二十一条第4款做出的对任何声明的撤回; ④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⑤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2)将经核对无误的本公约副本转交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88年5月28日订于渥太华,正本一份,其英文与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