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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6]70号
【颁布时间】 2006-07-20
【实施时间】 2006-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的通知

[接上页]

  (三)继续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行为
  
  1.进一步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严格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严把食品出厂关。加强证后监管,对获证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全面加强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强化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类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出厂检验。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促进区域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
  
  2.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是要加大无证查处力度,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为,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二是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重点是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添加违禁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在查处食品质量安全案件中要坚决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食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3.积极推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自律行为建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并加强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食品出厂检验及产品流向、不合格食品的处置记录等,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踪性。二是要严格实施加严检验。对监督抽查、年审、换证复查中发现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按规定对生产企业实施加严检验,加严检验合格后,企业方可恢复正常生产。三是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对群众生活需要的传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须建立以质量安全承诺为主要内容的食品生产加工自我声明制度,即:不用非食用原辅材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严格依照有效标准组织生产。鼓励小作坊联建实验室,加强食品的出厂检验。
  
  (四)大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
  
  1.开展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各级登记注册机关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核和清理规范。对证照齐全有效的,按户登记相关事项,实行一户一卡;对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对违法经营的,依法查处。
  
  2.开展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根据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以及日常市场监管情况,尤其是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质量、食品经营行为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要按照“六查六看”方针,即“查经营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查进货票证,看来源是否合法、票证是否齐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的职责;查经销食品,看有无质量、卫生检验检疫合格等证明;查包装标识,看标识是否虚假、是否属于‘三无’、仿冒或过期失效食品;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广告有无虚假、误导宣传等内容;查市场开办者,看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对进场经营者履行了资格审查、质量监督等责任”,认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强有力措施,彻底治理,使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行为规范,食品质量合格。
  
  3. 开展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专项执法检查。根据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不同情况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的不同特点,逐户检查其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协议准入、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质量自检、食品退市等制度的情况。将检查情况进行完整记录,并作为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的依据。要坚持边检查、边规范、边纠正,对自律制度未建立或落实不到位的经营者,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加大检查频次,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指导和督促其尽快加强内部质量管理。
  
  4. 开展节日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针对节日食品市场消费量大、容易集中出现问题的酒、饮料、糕点、糖果、蔬菜、肉类、水产品、营养保健品等品种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查处销售有毒有害和不合格节日食品、利用节日推销过期伪劣食品、发布虚假广告夸大食品功效、将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当作赠品赠送的违法行为。加大节日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城市社区、商业街区、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和农村集市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食品大案要案,要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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