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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支付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获得的薪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未经市国资委同意,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所列收入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在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兼职的,不得享受兼职企业的报酬。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严禁将职务消费转化为个人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或经市国资委批准的其它收入,由企业按其具体收入与支付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财务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酌情扣减或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亏损企业酌情扣减基本薪酬。对经审计后,因虚假盈利多发的绩效薪酬,予以扣回。 (三)企业当年欠缴税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酌情扣减或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亏损企业酌情扣减基本薪酬。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酌情扣减或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亏损企业酌情扣减基本薪酬。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快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的薪酬,可在参照本办法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附件2: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应扣除的客观增减因素 1.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产; 2.无偿划入、划出: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本企业,或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给其他企业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3.资产评估:是指企业经批准改制、资产处置、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4.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经市国资委核准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5.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经市国资委核准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6.资本(股票)溢(折)价:是指经批准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7.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返还本企业已上缴的税收而增加国有资产; 8.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9.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而减少国有资产; 10.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产; 11.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国有资产; 12.其他客观因素:是指除上述因素外,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国有资产增加或减少因素。 附件3: 超目标利润年度绩效薪酬计提 超目标利润第一个100万元(含100万元)按2%计提,第二个100万元(含200万元)按4%计提并与第一个100万元计提的2万元相加之和即为所得绩效薪酬,依此类推。计算公式为: (2N-100n)×(n+1)÷100, 其中N为超目标利润额,n为第几个超百万目标自然序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