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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应当与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严格执行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政府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审批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决定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有股权转让依法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及对外担保、收购行为,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审批政府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法组织协调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编制国有资产经营发展规划; (二)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 (三)与市国资委及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别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四)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营运报告、会计报表以及国有资产变动事项; (五)组织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统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六)审批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其中,资产处置达50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0万元但属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交易监管、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协调处置政府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下列资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以及用于转增资本公积金的资本盈余;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四)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资产的自然增值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投资风险借贷创办的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净资产或积累; (七)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资产。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企业按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二)政府出资企业分立、合并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出资人发生变动的,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