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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5-12-10
【实施时间】 1988-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接上页]

  第八条 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务使国际和区域体育机构将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开除。
  
  第九条 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国际体育机构对其按照联合国的决议、本公约的规定和奥林匹克原则的精神拒绝同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一起参加体育活动的附属机构施加财政的或其他的惩罚。
  
  第十条 
  
  1.各缔约国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奥林匹克的不歧视原则和本公约各项规定获得普遍遵守。
  
  2.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禁止正在参加或曾经参加在南非举行的体育竞赛的体育队成员和运动员个人入境,并应禁止那些自己主动对正式代表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并在其旗帜下参加体育活动的体育机构、体育队和运动员发出邀请的体育机构代表、体育队成员和运动员个人入境。各缔约国还可以禁止同代表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并在其旗帜下参加体育活动的体育机构、体育队或运动员保持体育接触的体育机构代表、体育队成员或运动员个人入境。禁止入境的作法不应违反支持消除体育领域种族隔离的各个有关的体育联合会的规章,并应只适用于对体育活动的参加。
  
  3.各缔约国应建议它们本国出席国际体育联合会的代表采取一切可能而实际可行的步骤,阻止以上第2款所述的体育机构、体育队和运动员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并应通过它们出席国际体育组织的代表,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期:
  
  (a)确保将南非从它仍然具有会员资格的所有联合会开除出去,并拒绝恢复南非在任何已将它开除出去的联合会的会籍;
  
  (b)对于允许与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进行体育交流的全国性联合会,对其实行制裁,包括必要时将它们从有关的国际体育组织开除出去,并且不准它们的代表参加国际体育竞赛。
  
  4.对于悍然违反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行为,各缔约国应采取它们所认为适当的行动,包括必要时采取步骤,不准有关国家的应负责任的全国体育管理机构、全国性体育联合会或运动员参加国际体育竞赛。
  
  5.本条中具体涉及到南非的各项规定,在该国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之后,应停止适用。
  
  第十一条 
  
  1.应成立一个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由15名具有高度道德品格并决心与种族隔离作斗争的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各缔约国从其国民中推选,其中要特别注意推选在体育行政方面具有经验的人参加委员会,并要顾及最公平的地域分配和各种主要法律制度的代表权。
  
  2.委员会的成员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一张由各缔约国提名的候选人名单中选出。每一缔约国可提名1名本国国民为候选人。
  
  3.初次选举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举行。联合国秘书长应在每次选举日期至少3个月前致函各缔约国,邀请它们在两个月内作出提名。秘书长应编制一份按字母顺序编排的被提名候选人名单,注明提名的缔约国,并应将这份名单选送各缔约国。
  
  4.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在由秘书长于联合国总部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2/3的缔约国;所获票数最多,同时得到出席并投票缔约国代表所投选票绝对多数的候选人,应当选为委员会成员。
  
  5.当选的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为4年。不过,在第一次选举所选出的成员之中,有9人的任期应在满两年后结束;第一次选举之后,应随即由委员会主席以抽签方式选定该九名成员的名字。
  
  6.为了填补临时的空缺,应由其国民停止担任委员会成员职务的缔约国从其国民中指派另一人来接任,但须经委员会同意。
  
  7.各缔约国应负担委员会成员履行委员会职责的开支。
  
  第十二条 
  
  1.各缔约国承诺向联合国秘书长就各自为执行本公约的规定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在本公约生效后1年内、并于其后每两年提出报告,给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得要求缔约国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2.委员会每年应通过秘书长向联合国大会就其工作情况提出报告,并可根据对缔约国所提报告和资料的审查提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这种意见和建议应连同有关缔约国所可能提出的评论一起向大会提出。
  
  3.委员会应特别审查本公约第十条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建议所需采取的行动。
  
  4.经多数缔约国请求,秘书长应召开缔约国会议,审议关于执行本公约第十条各项规定的进一步行动。如有悍然违反本公约条款的情况,经委员会要求,秘书长应召开缔约国会议。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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