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这种声明必须通知保管人,而且必须明确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三、如果一个国家未按本条提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的所有领土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一、本公约自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五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三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二、在此以后,本公约: 甲、对于每一个后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自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三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乙、每一个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自其按该条规定做出通知时起三个月后的第一天生效。 第二十八条 对每一个同意接受一九五五年六月十五日在海牙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适用法律公约约束的参加国,本公约对其生效,并取代上述的一九五五年公约。 第二十九条 任何在修改本公约的文件生效后参加的国家,视为修改后公约的参加国。 第三十条 一、本公约缔约国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约保管人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自保管人收到通知三个月后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凡在通知中订明退出于更长时间后生效的,则退出于保管人收到此通知后该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 第三十一条 保管人应将下列事项通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以及根据第二十五条对本公约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国家: 甲、依据第二十五条做出的签字和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乙、本公约依照第二十九条生效的日期; 丙、依第二十六条作出的声明; 丁、依第二十一条做出的保留和保留的撤回; 戊、依据第三十条所做的退出。 经正式授权的各国代表,业已在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日以英、法两种文字订于海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份文本存在荷兰王国政府档案馆,一份经证明无误的文本通过外交途径,送交一九八五年十月特别会议时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的每一个国家以及参加该届会议的每一个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