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6]17号
【颁布时间】 2006-07-18
【实施时间】 2006-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监察局关于在市级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监察局《关于在市级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在市级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市监察局二○○六年七月十日)
  

  为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9号)要求,确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在市级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重要性
  
  在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是促进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加快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实行这一制度,对于促进政务公开,使政府机关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公务员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佩证上岗人员范围
  
  佩证上岗人员为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行政部门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含离岗、内退等非在岗人员及工勤人员)。
  
  三、佩证样式和佩戴要求
  
  岗位佩证分为胸牌和桌牌2种,按照省政府机关工作名牌统一规格样式要求执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佩证上岗制度,桌牌放在办公桌醒目位置,胸牌佩在左胸前上方,在办公室及接待群众来访时均应佩戴胸牌。
  
  佩证上岗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严格执行省、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转变机关作风和加强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模范遵纪守法,做到行为规范、举止端庄、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树立和维护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岗位佩证制作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岗位佩证由市人事局负责集中统一制作。列入佩证上岗范围的部门、单位要于7月25日前将《市政府机关部门(单位)佩证上岗人员名牌登记表》和佩证上岗人员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背景红色,每人各1张)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联系电话:2687136)。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整理报送。
  
  五、加强对实行佩证上岗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人事局、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佩证上岗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对执行好的部门予以表扬,对执行不好的部门通报批评,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部门负责人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佩证上岗制度,自觉佩证上岗。
  
  附件:
  
  市政府佩证上岗部门(单位)名单
  
  一、行政部门(38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粮食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市财贸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市物价局、市政府调查研究室、市城市规划局、市招商促进办公室。
  
  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29个)
  
  市畜牧局、市招商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旅游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地震局、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市铁路工作办公室、市重点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市经济运行办公室、市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处、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市蔬菜办公室、市水产办公室、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市爱卫会办公室与红十字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