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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876号
【颁布时间】 2006-07-18
【实施时间】 2006-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关于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吉广局字[2006]38号)收悉。2005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5]33号)、《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我省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从一年来的情况看,运行良好。经研究,现将我省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费:组织新闻采编人员参加综合知识、新闻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新闻业务等三科考试,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每科80元;组织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综合知识、新闻基础知识考试,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每科80元,参加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考试,向考生收取考试费165元。
  
  二、代国家广电局向考生收取考务费,新闻采编人员每人30元;播音员、主持人每人40元。
  
  三、收费前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领取并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组织报名、购置设备、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3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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