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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发生虚假住院、串换药品或以药易物、诱导住院、虚假和转嫁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以及多次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住院的行为,除追回当次人次定额和所拨付的费用外,并处2-3倍核减,核减金额从当月应拨付的费用中扣除,并责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整改。 3.对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黄牌警告,限期3-6个月整改,并予以公布。 4.对发生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予以公布。 5.对医疗机构、科室、医务人员、伪造病历骗取医保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通报。并对造成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视其违规情节,可采取责令检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医师资格。如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建议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管理 1.建立举报制度。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举报登记备案制度,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应立即安排专人了解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就诊、结算窗口张贴举报电话号码。 2.建立专家会审制度。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医疗保险业务工作需要,建立由临床医、药学科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工作过程中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会审。 3.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报告备案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入院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号码、姓名、性别、入院诊断、收治科室、床位号报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具体备案时间由统筹地区视管理情况决定;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4.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要求,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制定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实施意见,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认真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查处,重大违规行为要逐级上报。为促进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自我完善、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各地区应结合实际,研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奖惩和约束机制。 5.继续调整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各统筹地区要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按服务项目付费等结算办法与途径,引导和鼓励定点医疗机构趋向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不断研究和妥善解决定点医疗机构确因治疗需要,统筹费用合理超支的问题。 6.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扩大医保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的特殊病范围。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逐步将需较高或高额门诊治疗费的特殊病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防止门诊挤住院。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监察厅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