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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6]60号
【颁布时间】 2006-07-18
【实施时间】 2006-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
  
  新形势下行政监察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监察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坚决支持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行政监察工作职能。
  
  (一)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要按照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政府工作,研究确定监察工作重点,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经常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行政监察机关内部要明确分工,整合力量,提高工作实效。上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的工作指导,了解掌握下级行政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认真研究切实予以解决。
  
  (二)完善工作制度,健全运行机制
  
  行政监察机关要按照依法监察、规范行为、明确职责、提高效率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各项工作制度。一是要坚持和完善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除重大监察事项要及时报告外,行政监察机关每年要向政府报告工作两次,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报告工作一次;涉及全局性的行政监察工作部署,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二是要建立和落实监察局长参加或者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全局工作及重点工作,更好地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三是要完善监察机关内部制度。要明确内部处(室)工作职责,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要根据实际,落实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明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要建立对派驻(出)机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派驻(出)机构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派驻(出)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派驻(出)机构要向派驻(出)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四是要建立健全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制度。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及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的议案和政协的提案。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支持和保护广大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双重监督的作用。
  
  (三)理顺工作关系,发挥整体效能
  
  按照发挥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个职能的要求,行政监察机关要正确处理好向纪委常委会负责与向政府负责的关系,不断增强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要正确处理好行政监察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明确行政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各自法定职责和权限,支持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要正确处理好组织协调、行政监察与行政决策、行政管理的关系,积极参与、协调、支持和监督政府部门的各项改革,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要正确处理好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以及纠风投诉等工作的关系,整合内部监察资源,发挥监察整体合力。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察能力
  
  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正派、业务过硬的行政监察队伍,是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保证。要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加强行政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选拔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绩效明显,并且热爱行政监察工作事业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到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中来。要不断提高行政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行政监察能力。要加大行政监察干部的培养和岗位交流力度,保持行政监察队伍的生机和活力。要加强对行政监察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行政监察队伍。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行政监察工作,切实改善行政监察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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