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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本条指定的仲裁员或根据第15条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必须精通专利法。 十四、由当事人直接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已经指定仲裁员,或者已经规定了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则依照该指定或该方法。指定通知书连同指定方的姓名和地址,必须由指定方提交AAA。AAA应根据指定方的请求,向其提供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中的成员名单,该当事方如果愿意,可从名单中指定。 如果协议中规定了指定仲裁员的期限,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未能在该期限内指定,则必须由AAA指定。如果协议中未规定期限,AAA必须通知当事人指定。如果通知后7日内不指定,则由AAA指定。 十五、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所指定的中立仲裁员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指定仲裁员,或者任何一方或双方的仲裁员已经依照第14条规定指定,而且当事人已经授权仲裁员在一定期限内指定一名中立仲裁员,但在该期限内或者双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不曾指定,AAA应指定一名中立仲裁员,并由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如果没有规定指定中立仲裁员的期限,而且当事人未能在指定最后一个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之日起7日内指定该中立仲裁员,则由AAA指定该中立仲裁员,并由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同意应由他们指定的仲裁员指定中立仲裁员,则AAA必须依照第13条规定的方式,向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提供一份从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中选列的名单。中立仲裁员的指定必须依照该条规定进行。 十六、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国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是美国国民或居民,则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从当事人的国家以外的国家的国民中指定独任仲裁员或中立仲裁员。 十七、仲裁员人数如果仲裁协议中未规定仲裁员人数,则除经AAA酌定,指示必须有较多人数外,争议须由一名仲裁员开庭审理并作出决定。 十八、仲裁员指定的通知中立仲裁员不论是由当事人指定或由AAA指定,都必须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始前,将指定通知书连同本规则副本一份及该仲裁员接受指定的签署文件一并提交仲裁受理人。 十九、披露和异议程序被指定为中立仲裁员的人必须向AAA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偏袒的情况,包括任何偏见,或任何由仲裁产生的财务利益或个人利益,或者同当事人或其律师过去或现在的关系。AAA从该仲裁员或其他渠道得到此类情况后,必须立即转告当事人。如果AAA认为适当,应同时也转告仲裁员和其他人。此后,AAA必须对是否取消该仲裁员的资格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该决定必须视为终决。 二十、缺额如果任何仲裁员辞职、死亡、退出、拒绝、被取消资格或者不能履行职务,AAA可以根据它认为满意的证据宣布出席。缺额必须依照本规则相应条款予以补充,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案件必须重新开庭审理。 二十一、时间和地点仲裁员必须确定每次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当事人彼此间协议不要通知或者协议变更时间和地点,AAA最迟应在开庭审理前5日将时间和地点通知书邮寄各方当事人。 二十二、委托律师担任代表任何当事人可以由律师代表。打算由律师作代表的当事人,必须将该律师的姓名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和AAA。通知最迟应在所确定的该律师首次出庭之日前3日发出。如果一开始即由律师提请仲裁,或者由专利律师向对方作出答辩,则视为已经通知。 二十三、速记记录如果某一方当事人请求以速记方法记录证言,AAA必须做出必要的安排。提出请求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第50条规定支付速记费。 二十四、译员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AAA必须为提供译员做出必要的安排。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必须负担译员服务费。 二十五、出庭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仲裁员必须维护开庭审理的机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表有权在开庭审理时出席。此外,任何其他证人提供证言时,仲裁员有权要求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必不可少的人以外的任何证人回避。一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是否有权出庭,必须由仲裁员酌定。 二十六、休庭仲裁员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自行决定休庭。如果当事人全体同意休庭,仲裁必须决定休庭。 二十七、宣誓在进行首次开庭审理或审查所提交的文件之前,每一个仲裁员可以作就职宣誓;如果法律要求宣誓,则必须宣誓。仲裁员可以自行决定请证人在作证前宣誓,并由适当的有资格的人监视。如果法律有此要求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此要求,则必须宣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