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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3-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草案

[接上页]

  第十五条 
  
  1.代理人代表本人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为,其行为将只约束代理人和第3人:
  
  (1)假如在订立合同时,第3人不知道并且亦不应该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人身份行为,或者
  
  (2)假如该行为是由于代理人承担只约束其自己的情况所产生的。例如根据一个佣金合同。
  
  2.但是:
  
  (1)当代理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对本人的义务时,本人可以行使代理人因代表本人而从第3人处取得的权利,但应受到第3人可能对代理人提出的抗辩的限制。
  
  (2)当代理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对第3人的义务时,第3人可行使本人从代理人处取得的权利,但应受到代理人可能对第3人提出的抗辩以及本人对代理人可能提出的抗辩的限制。
  
  (3)行使该权利之意旨的通知应根据情况向代理人和第3人或本人发出。一旦第3人或本人收到是项通知,则不再能解除其由于与代理人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义务。
  
  (4)当代理因本人违反义务而无法履行其对第3人之义务时,代理人应将本人之名称通知第3人。
  
  (5)当第3人未履行其对代理人的合同义务时,后者将第3人之名称通知本人。
  
  (6)当出现如果第3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本人的身份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的情况时,本人不能行使代理人对第3人的权利。
  
  (7)代理人遵照本人明示或默示,可与第3人约定不适用本条第2款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1.代理人无权或越权行为时的行为可由本人追认,除非按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代理人只约束其自己。一经追认该行为限产生同该行为的履行从开始便经授权的同等效力。
  
  2.当代理人行为时,若第3人不知道、亦不应该知道代理人无权,而且,在追认前发出拒绝受追认约束的通知,则第3人不应受本人约束。但是,若第3人知道代理人无权,则在其约定的追认时间期满前,若无此约定,以第3人规定的合理时间为准,第3人不得拒绝受本人约束。
  
  3.第3人可拒绝接受部分追认。
  
  4.第3人一旦获悉追认,追认即发生效力,而且,一旦追认发生效力便不可撤回。
  
  5.即使在追认时,该行为本身尚不能有效地实现,追认仍然具有效力。
  
  6.若代理行为是代表一个公司在其创立前做出的,则追认只在该国有关公司创立的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
  
  7.追认不受任何形式要求的限制,既可明示亦可依本人行为进行推断。
  
  第十七条 
  
  1.无权或越权行为之代理人,若其行为未得到追认,应承担第3人的赔偿责任,使第3人处于如同代理人有权并且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为时所应处的状况。
  
  2.但是,若第3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代理人是无权或越权行为时,则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代理人权利之终止
  
  第十八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代理人之权利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当本人和代理人之间达成协议终止时;
  
  2.当为之授权的一笔或数笔交易已经完成时;
  
  3.无论是否符合其协议条款,当本人撤销代理权或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时;
  
  4.当本人或代理人死亡,或根据适用法律,停止存在或丧失其行为能力时。
  
  第十九条 
  
  代理人之权利亦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而终止。
  
  第二十条 
  
  权利的终止不影响第3人,除非第3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代理人之权利已终止或造成终的事实。
  
  第二十一条 
  
  当第3人只从代理人处获悉代理人之权利,而该权利并未得到本人行为之确认时,一旦代理人得知终止,即使第3人未得知终止,代理权的终止对第3人仍具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尽管代理权已被终止,但代理人仍被授权代表本人或其继承人履行必要的行为,以避免本人或其继承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X条
  
  缔约国若根据其立法,要求代理人之授权、追认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或证明,可依照本公约第十一条随时声明:若本人或代理人在该缔约国有营业地点,则本公约第十条、第十六条或本公约第四章之允许代理权之授与、追认或终止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有关规定即不适用。
  
  第Y条
  
  缔约国可根据本公约第十一条随时声明:若本人在该缔约国有营业地点,则本公约第九条或第十六条之允许授权或追认以明示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规定即不适用。
  
  *公约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起草。最初的草案由该组织于1961年拟订,内容包括国际私法领域的代理和国际货物销售中的佣金代理。该协会的政府专家委员会后来决定公约内容集中于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并于1972年完成草案。由于各国法律在代理上的不同规定,难于全国统一,协会于1981年决定代理统一法暂不涉及本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而先统一以本人和代理人为一方,而以第三人为另一方的代理的“外部关系”的法律。处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的“内部关系”的统一法律,目前仍在研究、制订中。目前公约的草案于1983年1月31日至2月1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58个国家(包括中国)和7个国际组织参加了会议。中国政府在外交会议的最后文件上签了字。截止1990年,在公约上签字的国有:智利、梵帝冈、摩洛哥、瑞士、意大利和法国;参加公约的有:意大利、法国、南非和墨西哥。中国目前(截止1991年)尚未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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