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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特权和豁免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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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其公务活动范围内所增添的物品,在运入或运出中,须免除一切禁止和限制。
  
  (5)有关所提供的特殊服务的费用方面的税捐和关税。不得享受豁免。
  
  (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购置的物品,或向该组织提供的服务,用于职员的个人利益,不得享受豁免。
  
  (7)除本议定书成员国所规定的条件而享受豁免的物品之外,在本条中的豁免物品不得永久或临时出租或转让。
  
  (8)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按业务协定支付给各签字者的款项,本议定书的任何成员国须免除国家税。但成员国已指明其签字者需纳税时,不在此限。
  
  第五条 资金、货币和保证金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可以收受和持有任何种类的资金、货币或保证金,并为其任何公务活动而自由进行处置。该组织可以持有为满足其义务所要求的任何货币的帐目。
  
  第六条 公务通信和出版
  
  (1)对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通信和所有文件的传送,在本议定书每个成员国的领土内,本组织享受不低于一般给予同等的政府间组织在邮件和一切形式的电信上的优先权、费率和税收方面的待遇,应尽可能与议定书成员国为其一方的任何国际协议相一致。
  
  (2)关于公务通信,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可以使用包括电码或密码在内的一切适当通信手段。本议定书各成员国不得对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通信或公务出版物的传送施加任何限制。对此种通信和出版物不得进行检查。
  
  (3)只有在本议定书成员国同意的情况下,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才可安装和使用无线电发信机。
  
  第七条 职员
  
  (1)职员享受下列特权和豁免:
  
  (a)在履行其公务使命期间,即使他们已离开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工作,他们的行为,包括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免除管辖。但职员违反交通规则,或本人所拥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造成损伤时,不得享受此种豁免。
  
  (b)其本人,连同其家庭成员,免除国民服务,包括军役服务;
  
  (c)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范围内,他们履行其职能的所有公务文件不可侵犯;
  
  (d)其本人,连同其家庭成员,免除移民限制和侨民登记;
  
  (e)在货币和兑换管制方面享受给予政府间组织职员同样的待遇;
  
  (f)其本人,连同其家庭成员,在国际危机时,享受给予政府间组织职员遣返的同样便利;
  
  (g)在有关国家首次任职时,有权免税带进家具和个人用品,包括一部机动车辆,并且在结束职务而离开该国时,有权免税带出这些物品。此两种情况,应遵循有关国家的相应法律和规定。然而,除遵照此种法律和规定的情况外,按本款规定所享受豁免的物品不得永久或临时性转让、出租或转借或出售。
  
  (2)自职员为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利益承担其工资税之日起,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付给职员的工资和报酬免除交纳所得税。议定书成员国可以将这些工资和报酬的税捐金额在其他方面的收入中进行征收。不要求议定书成员国对支付给原来职员的退休金和年金的所得税予以免除。
  
  (3)除职员属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社会治安体制外,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及其职员须免除向国民社会治安体制一切强制性纳款。此种豁免不排除根据议定书有关成员国的法律而自愿参加国民社会治安体制;也不排除议定书成员国按社会治安体制向按本段规定享受豁免的职员支付受益金。
  
  (4)不得要求议定书成员国给其国民或永久性居民以(1)款中(b)、(d)、(e)、(f)和(g)项所述的特权和豁免。
  
  第八条 总干事
  
  (1)除第七条所述的职员所享受的特权和豁免之外,总干事还享受:
  
  (a)逮捕和拘留豁免;
  
  (b)外交人员享受的公民和行政管辖和实施豁免。由其本人拥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造成损伤的情况除外;
  
  (c)按上面(a)项享受刑事管辖的完全豁免。由其本人所拥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违反交通规则造成损害的情况除外。
  
  (2)不得要求议定书成员国给其国民或永久性居民以本条所述的豁免。
  
  第九条 成员国代表
  
  (1)议定书成员国的代表和总部国的代表在履行公务职能及在其往返会议地点的旅途中享受下列特权和豁免:
  
  (a)免予任何形式的审讯前的逮捕或拘留;
  
  (b)在履行其公务职能的过程中,即使已结束了其使命,他们的行动,包括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免受管辖;但是在代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不得享受豁免,或由其本人所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造成损伤时,不得享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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