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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会员协会; (iii)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性协会; (b)为以下组织准备文件: (i)告知会员协会在统一海商法和实践做法的领域内的进展; (ii)告知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性协会国际海事委员会对有关议题的观点; (c)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宗旨范围内开展新的工作,指定分委会和工作小组承担此项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 (d)征求专家对其所研究的法律问题的意见; (e)扩大国际海事委员会会员的范围; (f)编辑出版物; (g)实施大会的决议; (h)向大会报告所做的工作和所采纳的动议。 第13条 执行委员会法定成员为五人。但是,经征求所有会员的意见,执行委员会可不召开会议而作出决定。所有决定应以简单多数通过。主席,或者在其缺席时,(执行)秘书长,在双方票数相等时,应投决定性一票。 执行委员会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工作委托给工作小组。此种工作小组应向执行委员会提交报告,但不向其他机构提交。 第14条 行政官员(可以由法人团体担任)的职能为: (a)召集大会、国际会议和国际分委会的会议; (b)发送此种会议的议题、记录和报告; (c)为此种会议作出各种必要的安排; (d)实施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e)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准备预算报表和提交帐目; (f)发送各种有关的报告和(或)文件; (g)总之,从事国际海事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事务。 第15条 国际海事委员会应根据大会动议,至少每四年召开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大会起草的议题。 国际会议应由全体国际海事委员会会员和由执行委员会邀请的观察员参加。 每一个有表决权的会员协会可派七名代表出席国际会议,不包括大会的该会员协会代表及其助手以及名誉会员。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国际组织成员可以派两名代表出席国际会议。 每一个会员协会具有一票表决权。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或官员不享有表决权。 一个协会不能委托另一个协会行使表决权。 国际会议的决议应由到会并投票的会员协会的简单多数票通过。 第16条 行政官员可得到薪金,数额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官员、国际分委会和工作小组的主席及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在专门代表国际海事委员会出差时,有权申请旅差费。 执行委员会亦有权对国际海事委员会官员的其他费用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