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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莱政办发[2006]26号
【颁布时间】 2006-07-14
【实施时间】 2006-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内乱贴乱画等不规范广告行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市区的乱贴乱画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容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为彻底根治市区乱贴乱画“野广告”、“牛皮癣”现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简称“双创一巩固”)的标准要求,现就综合整治市区内乱贴乱画等不规范广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精品城市为目标,以“双创一巩固”活动为载体,以清理查处乱贴乱画 “野广告”、“小广告”为重点,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管罚并举、标本兼治的要求,全民参与,部门配合,配套联动,齐抓共管,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强化措施,加大对乱贴乱画等不规范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彻底根治城市“牛皮癣”,促进城市容貌环境的根本好转,塑造城市新亮点,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无乱贴乱画不规范广告的目标。
  
  二、整治范围
  
  (一)非法喷涂、张贴制贩假证、招工、租赁等“野广告”、“小广告”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线杆、箱柜、候车站棚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违法行为。
  
  (三)在城市道路、广场地面等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写乱刻各类广告、宣传品的违法行为。
  
  (四)沿街经营单位擅自设置的不符合《莱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广告牌匾(门头牌匾)以及在沿街墙面、门窗玻璃上涂画、张贴、悬挂的各类宣传招贴。
  
  三、明确职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讯部门、产权单位和个人等在查处乱贴乱画广告中的职责: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大对乱贴乱画行为的查处处罚力度;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提供查处线索和经核实的乱贴乱画“野广告”、“小广告”的通讯号码;继续完善信息追呼系统,加大对在本地、外地登记的通讯号码的追呼密度;监督和督查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的各类广告的清除工作; 对主次干道两侧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户外广告不及时清理的,组织专业清洗队伍统一清理;对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广告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伪造证件、诈骗、非法招聘行为的查处;负责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工作,对涉案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分别予以拘留、劳教或移送起诉。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对非法广告进行查处。
  
  (四)各通讯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乱贴乱画整治工作, 阻断违法行为信息传递渠道,依法提供有关违法行为人的信息资料,全力配合打击乱贴乱画违法行为。对城市管理部门提供的乱贴乱画“野广告”上的通讯号码, 属于在本通讯部门开户登记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违章行为人,并停止违章行为人的通讯业务,待其改正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办理恢复开通手续。
  
  (五)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引导广大市民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公共信息发布栏等合法渠道发布公共信息。广泛宣传乱贴乱画行为给精神文明建设、城市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反映广大市民的呼声和要求,动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铲除制贩假证及乱贴乱画违法行为的生存土壤。要加大宣传密度,及时报道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别是对清查窝点、强制清刷、停机、公开处理等活动,要及时进行跟踪报道,震慑不法分子。
  
  (六)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特别是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上乱贴乱画“野广告”的清除保洁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社区负有治理乱贴乱画非法广告的责任和义务,各临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要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搞好乱贴乱画的日常清刷工作;要按照“谁所有谁主管”、“谁的设施谁清理”的原则,落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使用、管理、产权单位和个人责任制,尤其是交警、电力、通讯、邮政、市政、公交、园林、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产权设施的维护管理,对在其产权设施和责任范围内的乱贴乱画“野广告”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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