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做好电信资费告知和明示工作。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计价检〔2002〕1227印发,粤价〔2002〕246号转发)做好电信资费的明码标价工作。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及批准文号等。禁止未明示收费方式和资费标准的强制收费行为,如通过免费试用方式开展业务时,在免费试用期后,未经用户提出或确认的电信业务,电信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开通并强制收费;在提供包月类、订阅类、短信竞猜类信息服务时,未经用户申请或确认的,不得强制向用户收费。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确保相应收费标准完整、公开、透明,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四)建立通畅的服务退出渠道。用户申请暂停或终止某项特定的服务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积极配合予以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退出门槛予以阻挠。 五、完善农村电信资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73号)精神,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电信运营企业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电信服务向农村倾斜的资费措施,尽快推出适合农村市场和农民需求的资费套餐,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需求,并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具体的优惠资费方案情况向省通信管理局及省物价局作书面报告。 六、加大对各级电信企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提请有关单位追究相关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