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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0-02-18
【实施时间】 1980-02-18
【法规编号】 29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

[接上页]

  (d)总经理的薪金及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应按董事会决定执行。公司也应付给他因公司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本人旅费和交通费,及在他任职期间或任职后立即将其家属及个人财产一次搬入公司所在地以及在他任职期间或任期满后立即一次搬出公司所在地的费用。
  
  (e)董事及副董事有责任按公司利益的需要,将全部时间和精力用于公司的业务;两人间,应连续有人常驻公司所在地。凡不能出席董事会或其所属委员会会议的董事,可指派一临时副董事出席会议代行其职务。本附则中凡使用副职及副董事名称时,除非上下文另有含义,均包括此种临时副董事在内。
  
  (f)领取专职报酬的银行或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不得再以公司董事或副董事的身份领取额外的工作补贴。用部分时间为银行、或为银行及基金工作而领取补贴的董事或副董事,应按其为公司工作所费之时间,依照其为银行工作所适用的比率领取补贴。董事或副董事因上述情况工作而从公司和银行(或由公司、银行及基金)取得的报酬、休假期及安家津贴总额,不得超过他如专为银行或为基金工作所可领取的最高数额。
  
  (g)按上述(f)款规定,董事或副董事所领取的报酬,除本款下文规定者外,应代替一切其他薪金和费用津贴,包括住房津贴、招待费和其他费用。凡不居住在公司所在地或邻近地区的董事或副董事,可因出席董事会或其所属委员会会议所花的费用而享受合理的津贴,但只有超过因参加银行执行董事会议而花的费用部分才给予津贴。凡应总经理要求,为公司执行指定任务的董事或副董事,得因执行任务所花的费用而享受合理的津贴。但这并不应排除公司和银行间,就两个机构分担支付给董事和副董事的报酬、津贴和其他费用问题,作出适当的安排。
  
  (h)凡要求偿付垫付费用或津贴任何花费者,应在其要求内,包括一份他未从,亦不要求从其他来源方面领取该项费用之垫付款或津贴的声明。
  
  (i)在可行范围内,本节的执行应受银行既定做法的约束。
  
  第十三节 权力的委托
  
  除了按协定第四条第二节(c)款及其他规定由理事会保留的那些权力外,董事会可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董事会不得因理事会授予的权力而采取与理事会的行动不一致的行动。
  
  第十四节 规章制度
  
  董事会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为执行公司的业务所必需和适宜的财务制度。所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及其修订案,均应受下届理事会年会的审查。
  
  第十五节 无权指派董事的会员国的代表权
  
  无论何时,当董事会考虑某一会员国的请求,或对一个不能指派银行执行董事的会员国有特殊影响的问题时,应迅速书面通知该会员国讨论该问题的日期。在该会员国事先得到合理的通知,使之能有合理的机会在会上陈述其观点,使董事会能听取其意见之前,董事会不得采取最后行动,也不得将影响该会员国的问题提交理事会。会员国也可自行选择放弃此条规定。
  
  第十六节 预算和决算
  
  董事会每年至少一次应对公司帐目进行审计,并在审计的基础上,向理事会提出会计报表,包括一份资产负债表和一份损益计算书,以便理事会在其举行的年会上进行审核。
  
  董事会应指示总经理准备一份年度行政预算,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批准后的预算应提交理事会年会。
  
  第十七节 会员国资格的申请
  
  根据对协定附录A所列会员国可能作出的特别规定,任何银行的会员国提出申请书向公司陈述有关事实材料,均可申请为公司的会员国。
  
  在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时,董事会和申请国磋商后,应向理事会提出有关该会员国认缴股份数目的建议,以及董事会认为其他应由理事会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节 暂停会员国资格
  
  在暂停任何会员国会员资格以前(按协定第五条第三节规定以外),董事会应讨论此一事项,并将指责它的事实在合理时间内通知该会员国,并允许该会员国有适当机会,口头及书面就该问题进行陈述,董事会应向理事会建议他们认为应采取的适当行动,并应将该项建议及理事会讨论该问题的日期通知该会员国,使其有合理的时间能口头及书面向理事会就该问题进行申述任何会员国可自行选择对此节规定弃权。
  
  第十九节 本附则的修订本附则可由理事会在任何会议上加以修订,或按第十一节规定由通讯投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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