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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7-13
【实施时间】 2006-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9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监察委,委办局监察室,市监察委派出机构,中央在沪企业监察部(室):
  《关于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向监察机关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市监察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控告、检举行政监察对象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市监察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违法违纪人员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控告、检举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违法违纪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控告、检举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一千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控告、检举有功人员,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一万元。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控告、检举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第四条 同一违法违纪案件被多人分别控告、检举的,一般奖励最先控告、检举人。最先控告、检举人以市监察委员会及其派出监察机构受理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控告、检举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同一违法违纪案件被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控告、检举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控告、检举人共同领取,或由联名控告、检举人书面委托的署名者中的一人领取。
  第六条 市监察委员会对控告、检举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当在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奖励意见,附有关材料送信访部门审核后,报市监察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市监察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对控告、检举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当在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由派出机构提出奖励意见,附有关材料送市监察委员会信访部门审核后,报市监察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发放奖金由市监察委员会信访部门负责。信访部门自奖励决定批准后一个月内将奖励通知书送达受奖励人。受奖励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由上级监察机关转办、交办的控告、检举件,由负责处理的监察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条 监察机关实施奖励时,应按照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控告、检举人的要求,为其保守秘密。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为获得奖励而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控告、检举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控告、检举人因了解事实不准确、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各区县监察委员会、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商上海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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