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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6]44号
【颁布时间】 2006-07-13
【实施时间】 2006-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9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二○○六年六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8号)精神,确保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一体化管理,划分标准和管理模式有了新变化。另一方面,打破“二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对“双轨制”计划生育政策必将产生较大影响,过去靠户口身份界定生育政策的做法将失去依据,影响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对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政策,既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又要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二、正确理解和执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下的“双轨制”生育政策
  
  (一)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双轨制”生育政策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将过去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二元化”改为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按照鲁政办发〔2005〕48号文件规定,我市的生育政策继续实行“双轨制”管理,即仍然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的规定,坚定不移地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仍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为划分标准,自2005年9月30日起改为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划分。
  
  (二)正确把握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划分标准
  
  1.要根据省《条例》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正确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1)在农村生活居住5年以上,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
  
  (2)依法承包经营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
  
  (3)确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燉3以上成员或者2燉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符合以上农村居民条件的,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其他居民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三)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中二孩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
  
  1.关于二孩生育政策中几种情况的界定
  
  (1)户口未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不论在农村居住多长时间,也不论当事人是否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均不享受农村居民的二孩生育政策;
  
  (2)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农村居民的二孩生育政策:城镇居民转到农村生活居住的,且同时符合农村居民三个必备条件的;
  
  母女双方户口原为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母亲仍在农村居住,一直承包土地,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现母女又将户口登记在原村民委员会,且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母女双方原为农业户口,女儿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现又转回本村,承包土地且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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