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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04-12
【实施时间】 1979-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牛肉协议

[接上页]

  3.本条第2款中所说的局势是短期的,还是较长时期的,由理事会酌定。因此,本条第2款提及的措施,可包括由进口者和出口者所采取的符合本协议宗旨和目的的,有助于改善整个世界市场状况的短、中、长期措施,尤其是有助于国际肉类及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
  
  4.在审议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建议的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更优惠的特殊待遇,凡是可行和合适的均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5.各参加国应尽最大可能努力实现第一条规定的本协议的宗旨。
  
  为此目的并在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应定期参加第四条第1款(3)项规定的讨论,以便探讨实现本协议宗旨的可能性,尤其是进一步消除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障碍。这些讨论应该为以后按照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寻找解决贸易问题的可能解决办法铺平道路。这种解决办法是各有关当事方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上都可接受的。
  
  6.任一参加国可向理事会提出影响到本协议的,特别是本条第2款规定的目的的任何事项。理事会应参加国的要求,应在不超过15天的期间内召开会议,对影响本协议的任何事项进行审议。
  
  第二部分
  
  第五条 本协议的行政机构
  
  1.国际肉类理事会
  
  在关贸总协定的范围内,应设立国际肉类理事会。该理事会由本协议参加国的代表组成,并履行为实施本协议各项规定所必需的一切职责。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应为该理事会提供服务。该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尤其是第四条规定的磋商方式。
  
  2.例会和特别会议
  
  理事会通常应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但主席可以自行提议,或应本协议参加国的请求,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3.决定
  
  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方式作出决定。如果理事会成员对某项建议的接受没有正式提出反对意见,则应视为理事会已对提交给它审议的事项作出决定。
  
  4.与其它组织的合作
  
  理事会应就与政府间及非政府间组织进行磋商或合作做出适当安排。
  
  5.接纳观察员
  
  (1)理事会可邀请任何非参加国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其任何会议。
  
  (2)理事会也可邀请本条第4款内提到的任何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其任何会议。
  
  第三部分
  
  第六条 最后条款
  
  1.接受
  
  (1)本协议向联合国各成员国政府或联合国某一专门机构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开放,用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2)接受本协议的任一政府在接受时可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但这种保留需经各参加国同意。
  
  (3)本协议应送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存放。总干事应立即向每一参加者提供本协议的核实副本以及每一国接受本协议的通知书。本协议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经生效,国际肉类磋商小组即自行解散。
  
  2.临时适用
  
  任何政府可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交存一份临时适用本协议的声明书。交存此种声明书的任何政府应暂时适用本协议,并应视为本协议的临时参加国。
  
  3.生效
  
  本协议于1980年1月1日起对已接受它的参加国生效。对此后接受本协议的参加国,本协议应从接受之时起生效。
  
  4.本协议有效期应为三年。除理事会在期满前至少80天另有决定外,本协议有效期可再延长三年。
  
  5.修改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理事会可以对本协议各项规定提出修改案。提议的修改案一经全体参与者政府接受,就应生效。
  
  6.本协议和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
  
  本协议不应影响关贸总协定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
  
  7.退出
  
  任何参加国可以退出本协议。此种退出应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收到退出书面通知之日起,60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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