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6.退出 任一缔约方都可退出本协议。退出应于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收到有关退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60天生效。收到此种通知书之后,任一缔约方都可要求立即召开该委员会会议。 7.本协议在特定各当事方之间不适用 任何缔约双方在接受或加入本协议时,如有一方不同意适用本协议,则本协议应不适用于该双方。 8.秘书处 总协定秘书处应为本协议提供服务。 9.交存 本协议应交存于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总干事应向本协议各缔约方和总协定各缔约国尽快提供经过核实的本协议副本、根据本条第6款规定的每个修正案、本条第1款规定的每一接受或加入通知书和本条第7款规定的退出通知书。 10.注册 本协议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进行注册。 本协议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正本一份,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书就,各种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