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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e)有足够的资源,或有理由预期有资源来完成本项目和推销该产品或工艺。 18根据17段所说的条件,对一个项目开发费用的递延金额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在加上进一步的开发费用、有关生产费用和推销该产品直接发生的销售费用及行政管理费,合理地预期能从将来的有关收入中收回的金额。 19如果对开发费用采用递延的会计政策,应适用于能满足17段所列条件的所有开发项目。 20如果一个项目的开发费用属递延开发费用,应根据产品或工艺的销售或使用(或按销售或使用期的时间),把它们有规则地分摊到未来使用或销售产品或工艺的会计期中。 21项目的递延开发费用,应在每一报告期期末加以检查。当过去符合17段的条件,现在不符合时,其未摊销的余额应立即转为费用。当仍然符合递延的条件,但递延开发费用的金额(和18段所提到的其他有关费用)估计已超出未来有关收入,其超出部分应立即转为费用。 22开发费用一经注销,即使造成注销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也不应再转回。 应说明事项 23应说明作为费用支出的研究和开发费用的总额,包括递延开发费用的摊销数。 24应说明未摊销递延开发费用的变动金额及其余额。应说明未摊销余额的计划中的或已采用的摊销方法。 生效日期 25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从1980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