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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缔约所有人或代表缔约所有人向任何人所作的支付,应作为缔约所有人、有关油轮、有关油轮的租船人、船员、代理人、雇佣人员以及保险人对其所有由该事件引起的索赔的全部解决。 6.本协定不产生任何对抗联合会的权利。联合会对任何人不负本协定所规定的或其他责任。 7.由本协定产生或本协定有关的一切权利或义务,均不得转让。 8.除第五条规定者外,缔约所有人对其他缔约所有人的油轮发生的逸出或排放油类或由此而引起的威胁,不能按本协定负责。 9.任何人根据本协定所提出的所有索赔,如不能解决,最终应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与调解规则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员,按上述规则予以解决。在上述程序中,主张索赔的人应对油轮排放油类使其遭受油污损害,或由此而造成的威胁使其必须采取排除威胁的措施,负举证责任。 10.按本协定而作的支付不应视为:1.缔约所有人在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或对任何其他索赔人承认责任或有责任的证明;或者:2.除本条所规定以外的任何目的,缔约人不有接受任何法院的管辖。 11.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影响缔约所有人向第三者或船舶进行追偿的权利。 第九条 解释 联合会对本协定的解释与执行,有权随时制定规则或详细的条例。 第十条 修正 本协定得在依联合会章程召开的联合会特别全体会员大会上经75%投票赞成的特别决议,而予以修正。投票反对此项特别决议的缔约人,有权在该特别决议通过后60天内用书面通知联合会退出本协定,但不得影响其在退出日前已发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 本协定适应适用英国法律,但不本协定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不能要求缔约所有人: 1.对其泥油轮所涉及的事件承担责任或采取措施,如此举系违反该油轮的船旗国法律或政府条例;或 2.承担责任或采取措施:如缔约所有人的多数股份直接或间接为其他公司组织、合伙组织或个人所有,而此举系违反适用上述公司、合伙组织或个人的法律政府条例。(附件格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