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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06]12号
【颁布时间】 2006-07-11
【实施时间】 2006-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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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常德市著名商标企业的技术创新。鼓励、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常德市著名商标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加强新产品和应用新技术的开发。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要对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常德市著名商标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予以倾斜。
  
  (七)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常德市著名商标企业的市场主体建设。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常德市著名商标企业的改革改制,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上市融资。
  
  (八)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常德市著名商标企业进行商标无形资产的运作。鼓励、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常德市著名商标企业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兼并、联营、特许经营等活动。其商标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入股、抵押贷款。
  
  (九)加强商标中介组织和商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商标代理、评估、策划等中介组织,规范商标中介行为。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加强商标理论和实践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商标专业人才的培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加强自身商标管理队伍建设的同时,建立为企业商标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的商标专业人才库。各企业要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加大商标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措施,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商标专业人才队伍。
  
  (十)加强对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常德市著名商标工作的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企业商标注册工作服务,引导企业科学、合理申请商标注册。对基本具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条件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重点指导。
  
  五、严格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
  
  (一)将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常德市著名商标纳入常德市重点保护商标名录,由市工商局每年公布一次。对涉及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常德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假冒侵权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将中国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商业字号登记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甚至欺骗公众的,或者对在相同行业内以湖南省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或者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对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或者对在非类似商品上以湖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致使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
  
  六、进一步加强对商标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定期听取商标工作的情况汇报,切实解决商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商标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争创自主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及时审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案件,严厉打击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对商标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积极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商标、主动保护商标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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