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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仅在法院查明下列事项时,始得拒绝承认或执行判决: 甲、作出判决的法院根据本公约无管辖权;或 乙、判决是由于欺诈而获得的;或 丙、承认或执行判决不符合请求在其境内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公共政策;或 丁、对判决中的债务人未作出诉讼的适当通知并给予他进行申辩的公平的机会。 (3) 凡判决已获得履行者应予拒绝执行。 第四编一般条款 本公约不应使任何缔约国现在或将来所参加的其他一些公约或条约的规定受到损害。 本公约对限制责任不予适用,但第三编中规定的有关限制责任诉法的判决不在此限。 程序问题和一些本公约未另作规定的问题,应由受理案件的法律规定。 就批准和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言,本公约将在两个公约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取代一九五二年五月十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