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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7-06-08
【实施时间】 1978-12-07
【法规编号】 296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目录
  
  序文
  
  第一部总则
  
  第一条 一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适用的开始和终止
  
  第四条 冲突各方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 保护国及其代替组织的指派
  
  第六条 合格人员
  
  第七条 会议
  
  第二部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
  
  第一编一般保护
  
  第八条 术语
  
  第九条 适用范围
  
  第十条 保护和照顾
  
  第十一条 对人身的保护
  
  第十二条 对医疗队的保护
  
  第十三条 对平民医疗队的保护的停止
  
  第十四条 对征用平民医疗队的限制
  
  第十五条 对平民医务和宗教人员的保护
  
  第十六条 对医疗职责的一般保护
  
  第十七条 平民居民和救济团体的作用
  
  第十八条 识别
  
  第十九条 中立国家和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
  
  第二十条 对报复的禁止
  
  第二编医务运输
  
  第二十一条 医务车辆
  
  第二十二条 医院船和沿岸救护艇
  
  第二十三条 其他医务船艇
  
  第二十四条 对医务飞机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敌方未控制的地区内医务飞机
  
  第二十六条 接触或类似地带内医务飞机
  
  第二十七条 敌方控制的地区内医务飞机
  
  第二十八条 对医务飞机运用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关于医务飞机的通知和协议
  
  第三十条 医务飞机的降落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
  
  第三编失踪和死亡的人
  
  第三十二条 一般原则
  
  第三十三条 失踪的人
  
  第三十四条 死者尸体
  
  第三部作战方法和手段,战斗员和战俘的地位
  
  第一编作战方法和手段
  
  第三十五条 基本原则
  
  第三十六条 新武器
  
  第三十七条 对背信弃义行为的禁止
  
  第三十八条 公认标志
  
  第三十九条 国籍标志
  
  第四十条 饶赦
  
  第四十一条 对失去战斗力的敌人的保障
  
  第四十二条 飞机上人员
  
  第二编战斗员和战俘的地位
  
  第四十三条 武装部队
  
  第四十四条 战斗员和战俘
  
  第四十五条 对参加敌对行动的人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 间谍
  
  第四十七条 外国雇佣兵
  
  第四部平民居民
  
  第一编防止敌对行动影响的一般保护
  
  第一章 基本规则和适用范围
  
  第四十八条 基本规则
  
  第四十九条 攻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平民和平民居民
  
  第五十条 平民和平民居民的定义
  
  第五十一条 对平民居民的保护
  
  第三章 民用物体
  
  第五十二条 对民用物体的一般保护
  
  第五十三条 对文物和礼拜场所的保护
  
  第五十四条 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的保护
  
  第五十五条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保护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五十七条 攻击时预防措施
  
  第五十八条 防止攻击影响的预防措施
  
  第五章 受特殊保护的地方和地带
  
  第五十九条 不设防地方
  
  第六十条 非军事化地带
  
  第六章 民防
  
  第六十一条 定义和范围
  
  第六十二条 一般保护
  
  第六十三条 被占领领土内民防工作
  
  第六十四条 中立国家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平民民防组织和国际协调组织
  
  第六十五条 保护的停止
  
  第六十六条 识别
  
  第六十七条 被派到民防组织的武装部队人员和军事单位
  
  第二编对平民居民的救济
  
  第六十八条 适用范围
  
  第六十九条 被占领领土内基本需要
  
  第七十条 救济行动
  
  第七十一条 参加救济行动的人员
  
  第三编对在冲突一方权力下的人的待遇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对人和物体的保护
  
  第七十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七十三条 难民和无国籍人
  
  第七十四条 离散家庭的重聚
  
  第七十五条 基本保证
  
  第二章 有利于妇女和儿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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