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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6-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附英文)

[接上页]

  第Ⅳ条生效
  
  1.本议定书应在10个国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的签署,或者已交存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的必要文件之日后第90天,对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生效。
  
  2.但是,本议定书在公约生效前不生效。
  
  3.对于在此后无保留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或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的每一国家,本议定书应在该国签署或交存相应文件之日后第90天对其生效。
  
  第Ⅴ条退出
  
  1.任何缔约国可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后,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秘书长应将接到退出文件的信息和其交存日期通报其它各缔约国。
  
  3.退出应在向秘书长交存退出文件一年之后,或在退出文件中载明的更长时间之后生效。
  
  第Ⅵ条修订和修正
  
  1.修订或修正本议定书的会议,可由本组织召开。
  
  2.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的要求,本组织应召开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会议,对其进行修订或修正。
  
  第Ⅶ条保存人
  
  1.本议定书应交秘书长保存。
  
  2.秘书长应:
  
  (a)将下列事项通知所有已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
  
  (1)每一新的签署或新的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2)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3)任何退出本议定书的文件的交存及退出的生效日期;
  
  (4)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正案;
  
  (b)将本议定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所有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
  
  3.本议定书一经生效,秘书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本议定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供登记和公布。
  
  第Ⅷ条文字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正式译本应由秘书长准备与经签署的正本一并交存。
  
  1976年11月19日订于伦敦。
  
  下列署名者,经正式授权,特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最后议案附件决议
  
  修正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中计算单位规定的会议,
  
  考虑到货币的贬值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约中确立的数额。
  
  建议各参加国政府考虑此问题,为及时修正这些数额设立特别的和有效的程序,以稳定其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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